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名称及简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厦门理工学院 (院校代码:11062)
第二条 学校简况:(略)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南路394号(邮编361005);新校区地址:厦门市集美文教区。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与办学类型
1、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2、办学类型:公办
第二章 招生层次和计划
第五条 2005年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共有11个本科专业面向福建省招生(定向西藏林芝招生5名);14个高职高专专业面向福建省招生。
第六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总数为1668人。其中本科1000人,专科668人。具体有关分地区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福建省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福建省招生资讯·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合计本》)/(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三章 招生要求
第七条 除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原则上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中心组织的口试。
第八条 各专业招生时均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条 我院招生录取按省招委会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名单由我院审核,报省招办核准盖章。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我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必取线。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
第十六条 我院尊重第一志愿填报本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第一轮出档可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第二轮出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省级高招办可进行第二轮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第十七条 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我院在实际录取时所设置的专业志愿间的级差分分别为:5分、2分、1分。若考生的成绩未到达其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的录取分数,其总分减去5分参与第二专业志愿排序;若第二专业志愿不能录取,则再减去2分参与第三专业志愿排序;若第三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则再减去1分参与第四及其他专业志愿排序。
第十九条 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严格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二十条 我院在各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上保留10分的自主权,根据考生的专长、特长,及专业特点和生源地情况,我院有权择优录取。
第五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一条 招生期间,我院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和事。
第二十二条 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做到“六公开”: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2005年各专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软件高职专业每生每学年9000元)。
2、今年招收录取的新生拟在集美文教区厦门理工学院新校区学习。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住宿。住宿费暂定每生每学年1200元,物业管理费暂定每生每学年120元。
3、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贷、助、补、减制度
第二十四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1、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给予免交当年学费的奖励。并给予总成绩名列文、理科中本科和专科前三名者2000元奖励。
2、优秀奖学金:受奖面35%,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占学生数的5%, 每生每学年奖额为2000元(软件高职为30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数的1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1500元(软件高职为22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数的2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1000元(软件高职为1200元)。
3、单项奖及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生或高考成绩优秀的贫困生。一等奖6000元/生,二等奖4000元/生。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二)贷、助学金
1、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由市财政贴息100%,毕业后由学生个人承担100%。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只需按具体要求就可向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每生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
2、设立学生助学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学生。
助学金分设甲、乙、丙三个等级。金额为:甲等每生每年1000元,乙等每生每年800元,丙等每生每年500元(软件高职的助学金相应标准分别为:1500元、1200元、1000元)。采取每学年评定二次,每学期发放一次的办法。
3、设立特困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特困助学金分设甲、乙、丙三个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甲等2500元、乙等1800元、丙等1400元(软件高职的特困助学金相应标准分别为:3000元、2200元、1800元)。
4、学杂费减、缓、免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我院根据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对特困生实行减、免、缓交学杂费的政策,在新生入校时开通“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一个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5、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院在新生入学后,对新生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予以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经审核合格,由厦门理工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投诉举报电话:
学院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办电话:0592-2189119
招生办传真:0592-2188457
招生办电子邮箱:zsb@xmut.edu.cn
投诉、举报电话0592-2189117和电子信箱jwjc@xmu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